平塘县公安局大塘派出所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委托单位:平塘县公安局
调查单位:贵州省万汇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平塘县公安局大塘派出所地块(下文简称“该地块”)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大塘镇云上社区,项目区地块土地面积为5.4514亩(3634.26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93879°,北纬:25.93601°(2000国家地理坐标系),用地单位为平塘县公安局。
为加强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止地块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自2004年起,国务院、环保部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条文加强污染地块管理,强调地块再次开发使用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健康风险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防治行动计划》第四条规定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的要求,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工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同时在《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也提出“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土地在开发利用时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建设用地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因此2025年6月初平塘县公安局特委托我公司(贵州省万汇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我公司接到业主委托后,我公司立即组织技术人员收 集地块资料、踏勘现场,并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技术导则》 (HJ25.1-2019)等相关技术规范对该地块进行污染状况调查,并于2025年6月下旬编制完成了《平塘县公安局大塘派出所地块土壤状况调查调查报告》,以此供生态环境部门审查。
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本地块规划用途属于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01机关团体用地),历史曾为农用地及荒地。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进行评价。
地块名称:平塘县公安局大塘派出所地块
地块位置: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大塘镇云上社区
建设单位:平塘县公安局
地块面积:土地面积5.4514亩(3634.26m2)
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06.93879°,北纬:25.93601°;
规划用地类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行政办公用地(A1);
地块四至范围:东侧至四号路,南侧至项目地块南侧荒地,西侧至平塘县茗菊有限公司厂房,北侧至平塘县茗菊有限公司厂区道路。
1.污染源识别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识别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是否存在污染源,并初步识别平塘县公安局大塘派出所地块土壤是否具有潜在环境污染。
2.提出针对性结论及建议
在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平塘县公安局大塘派出所地块规划用途,提出针对性建议及措施,并给出地块是否需要进一步详细调查或直接给出地块能否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利用的明确结论,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针对性
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等前期工作,根据地块特征、历史沿革和地块用途,本着“调查先行,治理在后”的原则,有针对性的确定调查方法路线。
(2)规范性
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导则和规范开展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可操作性
资料收集、现场调查与人员访谈相结合,以现场勘查为基础,结合收集的资料分析地块受污染风险。
调查地块勘界红线范围:调查地块土地面积为5.4514亩(3634.26m2),项目区地块四至范围为:东侧至四号路,南侧至项目地块南侧荒地,西侧至平塘县茗菊有限公司厂房,北侧至平塘县茗菊有限公司厂区道路。根据建设单位平塘县公安局局提供的地块调查范围勘界坐标(2000大地坐标系)如表 2.3-1 所示,项目区地块勘界红线图与影像图叠加图及调查地块红线范围图详见图 2.3-1,且经比对得出地块勘界红线与地块实际边界吻合。
表2.3-1 调查地块边界红线拐点坐标
CGCS2000 | |||||
编号 | X | Y | 编号 | X | Y |
J1 | 2870208.40 | 36393663.51 | J12 | 2870132.68 | 36393726.88 |
J2 | 2870211.77 | 36393670.83 | J13 | 2870132.68 | 36393710.47 |
J3 | 2870213.08 | 36393674.24 | J14 | 2870134.17 | 36393689.59 |
J4 | 2870215.96 | 36393682.68 | J15 | 2870149.09 | 36393668.71 |
J5 | 2870217.34 | 36393686.29 | J16 | 2870154.77 | 36393677.64 |
J6 | 2870218.06 | 36393689.10 | J17 | 2870178.48 | 36393665.57 |
J7 | 2870217.75 | 36393693.36 | J18 | 2870187.87 | 36393664.23 |
J8 | 2870216.49 | 36393693.82 | J19 | 2870199.84 | 36393658.91 |
J9 | 2870155.80 | 36393722.55 | J20 | 2870201.29 | 36393658.27 |
J10 | 2870137.66 | 36393729.64 | J21 | 2870204.77 | 36393655.49 |
J11 | 2870132.11 | 36393731.46 |
图2.3-1 调查地块边界图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现场踏勘的范围以地块内为主,并应包括地块的周边区域,周边区域的范围应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判定,结合现场踏勘,确定本次土壤调查范围为地块勘界红线外1km范围内的排放源,地块调查范围及与卫星图叠加图详见图2.3-2。
图2.3-2 调查范围边界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改),202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2015.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 7 月修订),2016.7.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修订通过)(2020 年修订),2020.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6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8.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订),2018.10.26;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1.1。
(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
2016.5.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9.1。
(1)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环发[2017]72号),2017.12.14;
(2)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2019.12.17;
(3)《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3〕234 号),2023.11.12;
(4)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土壤[2021]120 号),2021.12.31。
(5)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24〕80号),2024.11.6;
(1)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31 号),2016.12.26;
(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 年修正),2018.12.18;
(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 年 5 月 31 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8.1;
(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9〕171 号);
(5)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黔自然资发[2020]10 号),2020.8.10;
(6)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用地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模板(试行)的通知》(黔环土[2021]6号)2021.11.5;
(7)《关于加快推进疑似污染场地初步调查的通知》(黔南环通[2018]17 号);
(8)《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黔环土〔2023〕1 号)2023.3.16。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682-2019);
(3)《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17296-2009)。
(1)《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1)《平塘县公安局大塘派出所地块勘界红线图》;
(2)地块历年遥感卫星图;
(3)《贵州省区域地质志》
本次调查主要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要求进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报告编制。了解地块背景历史使用情况、未来规划及周边环境信息。基于上述信息编制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明确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历史和当前是否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是否可作为第二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是否需要开展下一步采样调查,并提出结论与建议。
一、资料收集分析
开展地块环境调查工作过程中,收集与地块历史和地块环境污染相关的资料,包括:
1、地块历史变迁等资料,如当地的航片、卫片和各种文件记录等,以了解地块土 地利用的变化,并由此分析历史上的生产活动可能对地块造成的环境污染;
2、地块环境资料,包括调查地块环境污染记录等相关资料和记录;
3、地块规划资料,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现场踏勘
为了调查地块基本情况、判断污染来源和污染类型,调查人员对地块进行现场踏勘,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地块的环境现状;
2、调查地块内是否有管线、沟槽等布设情况,观察是否有污染痕迹等情况;
3、调查地块及周围是否存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堆存或遗留、外来客土的回填的 痕迹;
4、地块内是否闻到土壤散发的异常气味;
5、地块周边1km 范围内敏感目标以及是否存在污染型的工业企业,是否存在对地块造成污染可能的污染源。
三、人员访谈
人员访谈针对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采取当面交谈、电话交流、书面调查表等方式,对场地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进行询问,以对信息进行补充和已有的资料考证,其中知情人可以是场地管理机构,场地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以及场地所在地或熟悉场地的第三方,如相邻场地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访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身份及与地块的关系(使用者、承包人、工作过、周边的住户、社区(街道)人员、周边工业企业、周边企事业单位人员、环保管理人员等)?在周边工作或常驻多少年?
1)若是周边企事业单位人员,说明所在企业的名称、成立时间、所属行业、生产工艺、生产期间所产生的污染物质的处理方式是什么、成立期间有无环境污染事故?
2、该地块历史上是否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等情况?
3、该地块历史上是否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外来客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
4、该地块历史上是否涉及工业废水污染? 周边是否有井泉,是否饮用?
5、该地块历史监测数据是否表明有污染?
6、该地块是否存在被污染迹象?
7、该地块是否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8、历史上是否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四、报告编制
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汇总本阶段所有工作内容,针对调查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最后提出结论与建议。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 1-2019)等相关技术规范,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含三个不同但又逐级递进的阶段。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 否需要从前一个阶段进入到下一个阶段,主要取决于地块污染状况以及相关方的要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三个阶段为:
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
第二阶段——地块土壤环境是否污染的确认,分为初步采样分析与详细采样分析两步进行;
第三阶段——为风险评估做准备的地块环境特征参数和受体暴露参数调查,若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或污染修复时,则需要进行此阶段,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本次调查的工作程序如图 2.5-1所示。
图2.5-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
本次调查基于已有资料分析及现场踏勘结果,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决定对地块主要开展第一阶段的调查。
本报告是基于实际调查,以科学理论为依据,结合专业判断进行逻辑推论。因此,报告中所做的分析以及调查结论会受到调查资料完整性、技术手段、工作时间和项目成本等多因素影响。本项目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地块利用历史较久远,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多采用卫星图片分析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通过人员访谈、资料收集等方式进行纠偏。
2、本次地块污染调查活动主要在2025年6月进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地块及周边土壤中可能会存在外部带来的污染物,在自然过程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变化。调查组无法完全掌握外部环境变化,在没有获得足够的、有关环境因素的信息情况下做出相应结论,导致污染识别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后期施工等过程中如果发现污染或者土壤颜色,气味等异常,应及时暂停施工,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以采取对应措施。
3、本报告所记录的内容和调查发现仅能体现本次场地环境调查期间场地的现场情况与环境状况,本报告并不能体现场地调查结束后该场地上发生的行为所导致任何现场状况及场地环境状况的改变,后续开发过程中,如有需要,例如堆放危废后继续开发等情况,应重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综上所述,由于人为及自然等因素的影响,本报告是仅针对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分析,但结合地块使用历史及调查范围内的排污情况分析来看,基本可判断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存在污染物通过地表污染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的可能性较低。因此,调查工作带来的不确定性对地块调查结论影响较小,不确定性总体可控。
4 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调查地块土地总面积5.4514亩(3634.26m2),地块规划用途为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
结合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人员访谈及地块历史影像,再通过对目标地块及勘界红线外约1km范围内现场踏勘,最终得出目标地块历史上作为农用地使用,地块于2020年平场后丢荒,现为荒地。地块内部历史上不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现场踏勘过程未发现地块内部及相邻地块有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品的贮存或地下输送管道等情况,也未发现地块内土壤存在被污染的迹象或痕迹;现场踏勘了解到周边居民生活垃圾按户收集、片区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妥善处置,未发现垃圾堆积的情况出现;生活污水经污水管排放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未见污水乱排的现象;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未发现土壤异常,也未发现地块内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现场踏勘所得到的信息能有效印证历史卫星图片解译的信息。由此确定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受到地块内及地块外污染物迁移的影响可能性较小,调查地块当前和历史上被污染的可能性很小。
经场地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地块当前和历史上被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判断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行下一阶段调查工作,地块可以作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使用。
5 建议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目的是进行建设用地的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确保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2)本次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该地块的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该地块可根据其规划用途进行建设用地开发。
(3)鉴于地块环境调查的不确定性,后续开发利用期间,如发现地块中土壤、地下水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4)地块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开展补充调查评估、补充修复等工作,直至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彻底清除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5)在地块后续使用过程中,责任单位应保护好地块及周边良好的生态环境,做好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禁止向周边区域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废。
建设单位:平塘县公安局
建设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