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平湖市南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毓秀路东段(长胜路~稚川路)工程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会议,验收组成员查阅了有关技术资料,听取了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讨论,形成了毓秀路东段(长胜路~稚川路)工程水土保持验收意见,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建设单位:平湖市南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浙江清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监测单位:平湖市南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