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我公司自主开展了浙江长龙航空创新智能维修保障主基地(萧政工出(2021)4号地块)项目配餐楼及实操训练楼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委托验收单位和水土保持监测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浙江长龙航空创新智能维修保障主基地(萧政工出(2021)4号地块)项目配餐楼及实操训练楼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浙江长龙航空创新智能维修保障主基地(萧政工出(2021)4号地块)项目配餐楼及实操训练楼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并于2025年9月1日组织召开了自主验收会议,成立了浙江长龙航空创新智能维修保障主基地(萧政工出(2021)4号地块)项目配餐楼及实操训练楼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验收组由建设单位长龙(杭州)航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和水土保持监测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及主体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组成。验收组认为:浙江长龙航空创新智能维修保障主基地(萧政工出(2021)4号地块)项目配餐楼及实操训练楼工程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依法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与会议审议,形成了《浙江长龙航空创新智能维修保障主基地(萧政工出(2021)4号地块)项目配餐楼及实操训练楼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现将本次验收情况在工程验收公示网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建设单位:长龙(杭州)航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屠华锋/18969915680
2025年9月2日
建设单位:长龙(杭州)航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测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备注: